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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誉资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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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港控股(营口)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2台吊车出租(租期1年)

发布时间:2023-10-30 05:31:10点击量:

  3、押金支付要求:非辽港集团合作单位需支付押金为170万元/年,辽港集团合作单位押金为20万元/年(辽港合作单位需提供近3年内与辽港集团或其子公司合作协议1份及对应的发票)。

  4、采取经营租赁方式为向承租方在短期内提供设备,由承租方负责设备的维修、保养、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工作。

  5、租赁期间,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对租赁设备妥善保管、保养。如因保管保养不善造成设备损坏、损失,由承租方承担。

  8、因租赁设备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、工伤、安全等事故,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及进行赔偿。

  9、设备交接地点为营口港区租赁设备现存放地点,承租方需按照出租方要求进行托运,托运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

  10、租赁期满后,承租方需将设备托运到营口港区出租方要求存放地点,经出租方验收,如发生设备损坏、功能缺失等现象,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,出租方评估损失价值后,有权在承租方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。

  11、承租方如提前终止合同,出租方不退还租费。承租方须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退还完好设备,如出现设备被盗、无法使用、原车部件缺少等情况,由承租方赔偿。

  12、承租方不得使用出租方设备从事违法活动,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,所造成的损失及赔偿与出租方无关。

  13、承租方违反约定或使得出租方设备处于不适宜作业状态的,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限期整改,承租方在限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,出租方有权收回设备并终止合同。

  14、承租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设定任何担保、抵押物权及转租、转借、转让、出售等行为,否则将承担出租方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。

  15、租赁期间,承租方应按照《设备检查保养规范》要求对租赁设备妥善保管保养(详见附件)。

  16、承租方在营口地区内使用租赁设备,出租方对设备进行周巡检和月度检查;承租方在营口地区外辽港集团区域公司管辖范围内使用租赁设备,承租方应全力配合出租方不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。

  17、出租方检查出问题,向承租方出具《机械分公司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》,承租方应根据《机械分公司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》上的检查结果和指导意见及时整改,拒不及时整改的,依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。

  18、检查内容,主要包括设备维修记录(包括使用配件质量)、保养记录、日常检查记录、金属结构、辅助设备、安全附件、力矩、油品、现场作业情况、设备操作证、使用记录、保险等。检查表由出租方检查人员及承租单位共同签字确认,同时由出租方存档。

  1、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、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,不接受个人报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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